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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0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对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罪犯李神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李神与陈某某、黄某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贩卖毒品牟利。

2020年6月6日晚,李神指使陈某某、黄某某在广西宁明县爱店镇中越边境某界碑附近接取20块海洛因,随后到上思县在妙镇进行交易。

次日2时许,到达约定地点后,李神指使陈某某将10块海洛因交给卢某某、卢某(均已另案判刑),该二人又将毒品交由常某(已另案判刑)带走保管藏匿,李神则与同伙分别驾车携带剩余的10块海洛因返回宁明县,李神等人途经上思县在妙镇某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截获。

李神被抓获前给陈某某打电话示警。陈某某、黄某某遂驾车逃跑,并在途中将剩余的10块海洛因及手机沿路丢弃。

同月8日至10日,陈某某、黄某某、常某等人陆续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常某处查获10块海洛因共计3499.29克。另查明,被告人李神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神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李神系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李神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李神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李神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来源:防城港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