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黄冲)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案,当事人王某在一场馆游泳时,后空翻跃入泳池,头部磕到泳池边缘瓷砖,全身多处受伤,法官判决游泳馆经营者、管理者无过错,王某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某日,王某和同学一起到游泳馆游泳。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以及民警执法记录仪记载,王某入水时是背向游泳池站在泳池边缘做摆臂动作,原地腾空向后翻转跃入泳池,头部磕到泳池边缘的瓷砖,将所触碰的瓷砖击碎脱落,身体随后落入水中,头部等部位受伤。

王某和同学随后返回更衣室。两分钟后,游泳馆工作人员带急救箱进入更衣室。十分钟后,120急救人员赶到更衣室,将王某送往医院。入院诊断为头部开放性损伤、颈部开放性损伤、右上臂开放性损伤。医院给王某进行清创缝合术,他住院八天,伤口愈合后出院。

出院后,王某将游泳馆起诉到法院,要求游泳馆承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法官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游泳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王某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常游泳行为,由于游泳池边缘瓷砖有水,其滑了一下后,头仰着掉入游泳池,且游泳池旁没有提示、游泳池不符合设计要求,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从录像记载内容来看,王某脚部离开台面时并未出现脚滑情况,损害后果系其自行在泳池边后空翻入水不当造成,不属于正常游泳行为,难以认定与其所称的地面湿滑、没有提示、泳池不符合设计要求等存在关联。从损害发生后救助情况来看,游泳馆亦不存在消极不作为的情况。

法官表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游泳池并非跳台,却没有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游泳馆对其损害的发生以及此后的救助均不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示,大家在参加体育活动时,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后果,根据健康状况和年龄特点选择适当的健身项目。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铺设防滑垫,对地面积水及时清理,对故障设备及破损装修装饰张贴标识并及时维修,确保救生员、教练员等人员资质符合要求及在岗值守,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设备并定期演练等。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