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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25年,女性20年

佛山医保缴费年限是城镇医保的一部分,当佛山本地居民的医保缴费年限达到一定年限后,无需在退休之后继续缴纳医疗保险,可以在退休后正常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佛山医保缴费年限男性需满25年,女性需满20年,这也是佛山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如果在退休前未达到佛山医保最低缴费年限,需满足实际缴费年限,要求是不得低于10年。

附:文件

佛山市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足医疗差额年限

发布时间:2024-06-12

一、受理范围

(一)适用申请内容

适用于办理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

(二)适用申请条件

佛府办〔2016〕60号:

第十四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也未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可随同基本养老保险一起延后缴纳医疗保险费;如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选择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缴费达账后的次月1日起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计算标准按办理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时统账结合职工总缴费标准核定。2016年12月前(含当月)原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含机关养老保险,下同)待遇的当月1日起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没有异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历史转入并满足下列条件的:

1.2013年7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医保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2013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除须满足累计缴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外,还需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10年。

(二)有异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历史转入(含转出后转回的本市缴费历史),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

2.本市基本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本市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外市医保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

以居民身份参保的年限不计算为职工缴费年限。

粤医保规〔2022〕6号:第八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二)在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上述规定的地级以上市,或参保人员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继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地级以上市。

第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第八条、第九条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后,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以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缴满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的人员,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二、所需材料

(一)《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申请表》;

(二)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参保人户口簿(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通行证及居住证);

(三)代办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港澳台居民提供居住证)及委托书;

(四)在本省范围内的其它统筹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提供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凭证材料。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前台申请:

市直参保人持有关单据到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审核缴费,缴费后持回单在每月1-25日工作日内到市社保局确认即可。(因数据传输需要时间,故此在社保部门出具回单后的2-3天后才能到税局窗口办理缴费。)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各区参保人请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请到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市社保局

(2)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节假日除外)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二)线上办理

六、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七、制定依据

(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充解释《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一、二;

(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释《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七条的复函》一;

(三)《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条;

(四)《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三章 第十七条、第二章 第十三条;

(五)《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第十条。

(六)《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七)《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第八条、第十条

(八)《佛山市医疗保障局佛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八、咨询监督

九、注意事项

一次性医疗保险的补缴标准:

按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自2024年1月起,我市**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调整为7760元,缴费费率为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4%。即一个月的补缴标准为7760×4%=310.4元/月。